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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民一初字第39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安红丰、宫海英、张霞、安心悦、安宇藤与夏介明、乌鲁木齐市沃尔玛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转程序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红丰,宫海英,张霞,安心悦,安宇藤,夏介明,乌鲁木齐市沃尔玛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一初字第396-1号原告:安红丰,男,1954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子州县。原告:宫海英,女,1955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子州县。原告:张霞,女,1980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住乌鲁木齐市。原告:安心悦,女,2003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学龄儿童,住乌鲁木齐市。原告:安宇藤,男,2007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学龄儿童,住乌鲁木齐市。被告:夏介明,男,1973年9月16日出生,汉族,现服刑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五监狱,住乌鲁木齐市。被告:乌鲁木齐市沃尔玛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法定代表人:马辉,该公司负责人。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法定代表人:孔德森,该公司经理。原告安红丰、宫海英、张霞、安心悦、安宇藤与被告夏介明、乌鲁木齐市沃尔玛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乌鲁木齐市沃尔玛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下落不明,需发公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代理审判员  肖振亮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李云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