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初字第10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唐山市丰润区德利源食品有限公司与周美娜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山市丰润区德利源食品有限公司,周美娜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1081号原告:唐山市丰润区德利源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刘家营乡拨子村。法定代表人:吴连彦,经理。被告:周美娜,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山市丰润区德利源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周美娜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山市丰润区德利源食品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山市丰润区德利源食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山市丰润区德利源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唐山市丰润区德利源食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秀艳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宋 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