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24民初10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房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房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24民初1028号原告房某,女,汉族,住山东省东平县,身份证号。委托代理人谭学山,被告张某某,男,,汉族,住山东省平阴县,身份证号。原告房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房某于2016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房某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房某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房某承担。审判员 孙晓佳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王婷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