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汶执字第1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汶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汶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汶执字第114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1969年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汶上县。被执行人:王某某,男,1970年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汶上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和解。本院认为,本案的执行事项已经全部执行,依法应当裁定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一)项、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爱国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渠修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