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奉执字第17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四川山乡酿造食品有限公司与上海朝新包装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山乡酿造食品有限公司,上海朝新包装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奉执字第1780号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奉执字第1780号申请执行人四川山乡酿造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法定代表人郑兴明,执行董事。被执行人上海朝新包装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法定代表人吴大芝,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原告四川山乡酿造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朝新包装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上述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隆昌民初字第230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蔡伟明审判员张红兵审判员卫志强二O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朱跃星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行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蔡伟明审判员 蔡伟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朱跃星附:相关法律条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