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法执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富贵芝与柳宝河赡养费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富贵芝,柳宝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西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法执字第96号申请执行人富贵芝,女,56岁,现住赤峰市林西县。被执行人柳宝河,男,35岁,牧民,现住西乌旗浩勒图高勒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西民初字第228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柳宝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柳宝河的银行账户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文 华审判员 王 旭审判员 哈斯巴特尔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高 文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