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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和民初字第2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周刚与陆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刚,陆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和民初字第296号原告周刚。委托代理人邵俊(受周刚的特别授权委托),宜兴市万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陆标。本院于2015年4月2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周刚与被告陆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周刚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周刚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刚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周刚负担。审 判 员 鲁军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法官助理 徐 静书 记 员 马正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