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龙新执行字第46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朱素琴与邱松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素琴,邱松粦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龙新执行字第4679号申请执行人朱素琴,居民。委托代理人郭柳柳,福建远大联盟(龙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骏,福建远大联盟(龙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邱松粦,居民。申请执行人朱素琴与被执行人邱松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6日作出的(2014)龙新民初字第52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朱素琴于2014年1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邱松粦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朱素琴借款55000元及利息。本院已依法采取了向有关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房地产登记信息,向公安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车辆信息等财产调查措施,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14)龙新执行字第4679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爱芸审判员 谢 安审判员 蓝大川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张 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