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中法立民终字第12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谢敏娟与正佳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诺隆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谢敏娟,正佳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立民终字第128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诺隆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谢南。委托代理人:罗苑锋,广东道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谢敏娟,身份证地址: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委托代理人:刘金纲,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正佳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原名广州市正佳企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谢铁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蔚,该公司职员。上诉人上海诺隆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的(2014)穗天法民四初字第1931-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上海诺隆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上诉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其住所地位于上海市嘉定区,因此,原审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根据被上诉人提交的《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显示,本案讼争的不动产位于本市天河区天河路228号正佳广场负一楼NOLO-02号,属于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据此,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提出的上诉意见,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余锦霞审判员 潘志刚审判员 沙向红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吴菲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