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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新法集民初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冯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冯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新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新法集民初字第56号原告刘某某,女,汉族,农民,住新兴县。委托代理人甘永波,广东创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梁慧仪,广东创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某某,男,汉族,农民,住新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以已与被告协商和好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未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梁振昌代理审判员  叶伟燕人民陪审员  练国龙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梁瑞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