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豫执字第000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马爱明与宿迁鼎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宿迁市万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爱明,宿迁鼎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宿迁市万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蒋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宿豫执字第00098号申请执行人马爱明。被执行人宿迁鼎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宿豫区陆集镇官庄村。法定代表人高婧,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宿迁市万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府苑小区A座203室。法定代表人朱克平,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蒋伟,男,1972年7月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021972********,汉族,住宿迁市宿城区张庄一巷**号。申请执行人马爱明与被执行人宿迁鼎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宿迁市万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蒋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院于2014年10月15日作出的(2014)宿中民终字第114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被告宿迁鼎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马爱明损失434422.44元;二、被告蒋伟、宿迁市万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一审案件受理费6718元,由马爱明负担4146元,由宿迁鼎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蒋伟、宿迁市万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57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42元,由马爱明负担2368元,由宿迁鼎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2674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30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宿迁鼎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宿迁市万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蒋伟的财产进行查询。经查询,本院已查封宿迁鼎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所有的苏N×××××号等二十一辆汽车、已查封蒋伟所有的位于宿迁市宿豫区锦华名园三区4-B-302房产一处,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宿迁鼎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宿迁市万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蒋伟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现已强制执行到位31388元,尚未执行到位408280.44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院于2014年10月15日作出的(2014)宿中民终字第114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凭生效法律文书、终结执行裁定书以及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或线索向有管辖权的法院重新申请执行其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韩 卫执行员 侯桥文执行员樊海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施 凯 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