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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宾胜执字第000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张金宝与张德权生命权、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金宝,张德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宾胜执字第00031号申请执行人张金宝,住宾县。被执行人张德权,住宾县。申请执行人张金宝与被执行人张德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宾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2日作出的(2013)宾民初字第0153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金宝于2014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德权应当给付损失费3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张金宝与被执行人张德权于2015年4月21日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宾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宾民初字第01538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徐新波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张文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