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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项民初字第017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原告张静友与被告白宝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静友,白宝珠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项民初字第01763号原告张静友,男,1964年生,汉族,住项城市北新村。被告白宝珠,男,1981年生,汉族,住太康县朱口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静友与被告白宝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静友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静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张静友承担。审 判 长  高必瑞审 判 员  李娅琳人民陪审员  张作亮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苏红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