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高新执字第007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夏明菊、郭本林与李云长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明菊,郭本林,李长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合高新执字第00754号申请执行人:夏明菊申请执行人:郭本林被执行人:李长云本院作出的(2014)合高新民一初字第02127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李长云至今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长云的银行存款8162元(其中案件受理费4292元,保全费3370元,执行费5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唐峻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石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