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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法执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王新财与平原县王凤楼镇王小仁村委会财产损坏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新财,平原县王凤楼镇王小仁村委会,平原县王凤楼镇胡尧村委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法执字第58号申请执行人:王新财,男,汉族,平原县。被执行人:平原县王凤楼镇王小仁村委会。被执行人:平原县王凤楼镇胡尧村委会。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2014)平商初字第20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平原县王凤楼镇胡尧村委会的存款至平原县人民法院指定账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怀东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王贵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