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未执字第024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陕西宏兴物流快运有限公司与西安运合货运服务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宏兴物流快运有限公司,西安运合货运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未执字第02435号申请执行人陕西宏兴物流快运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西安运合货运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宏兴物流快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运合货运服务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陕西宏兴物流快运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未民二初字第01349号民事判决,于2014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67162.6元。本院依法于2014年12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5年1月23日被执行人自觉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未民二初字第01349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康骁刚执行员 刘 瑜执行员 杜 娟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王 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