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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衢龙执民字第11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雷毅刚与项雪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毅刚,项雪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衢龙执民字第1180号申请人雷毅刚,居民。被执行人项雪祥,农民。申请人雷毅刚与被执行人项雪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4)衢龙小民初字第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雷毅刚于2014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项雪祥支付执行款16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3500元。本院于2015年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尚未执行到位执行费16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3500元。现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自愿申请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衢龙执民字第1180号一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傅金发审判员  吴红平审判员  童 昱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