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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召民商初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李大方与张居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Microsoft Word 97-2003 文档

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召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大方,张居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召民商初字第59号原告李大方,男,汉族,生于1967年3月10。委托代理人霍万杰,女,满族,住河南省南召县城关镇李青街。被告张居勤,女,汉族,生于1958年10月22日。原告李大方与被告张居勤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后,经审理认为本案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大方的起诉,本案移送南召县公安机关处理。本案受理费1050元,退还原告李大方。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书状,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德松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崔乃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