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襄城行非审字第000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襄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与湖北嘉易达楼宇工程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襄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湖北嘉易达楼宇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鄂襄城行非审字第00023号申请执行人襄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住所地:襄阳市襄城区青龙庙路*号。法定代表人陈乐一,该局局长。被执行人湖北嘉易达楼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高新区长虹北路***号。法定代表人李刚,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襄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4年10月10日作出的(襄)质监罚字(2014)第5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于2015年4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襄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的(襄)质监罚字(2014)第55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襄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的(襄)质监罚字(2014)第55号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襄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襄)质监罚字(2014)第55号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耿宏伟审判员 韩 冬审判员 项才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王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