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户执字第013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白景森与被执行人魏淑珍人身权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景森,魏淑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户执字第01310号申请执行人白景森,男,汉族。委托代理人王亚力,陕西沣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魏淑珍,女,汉族。申请执行人白景森与被执行人魏淑珍人身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2012)户民初字第0206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件款37325.60元,并承担诉讼费456元和执行费47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经济困难,亦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表示同意先退出本次执行程序。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户执字第01310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能力时,可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戴超波审 判 员 高 峰代理审判员 李建民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邱世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