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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扶刑初字第1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被告人高清犯交通肇事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扶刑初字第118号公诉机关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某某,出生于吉林省扶余市,现住吉林省扶余市。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2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被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检察院以扶检刑诉(2015)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4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扶余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玉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1月17日10时10分许,被告人高某某驾驶辽A837**号捷达牌小型轿车,沿扶余市太祖路由西向东行驶至红叶网吧路口时,将前方行人孙亚芝、杨某某撞倒,致孙亚芝、杨某某受伤,孙亚芝送医院后死亡。经鉴定孙亚芝死于重度颅脑损伤、颅底骨折。经认定高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孙亚芝、杨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上述事实,向本院移送提交并经当庭质证的主要证据有,户籍信息证明、机动车信息表、机动车驾驶证查询表、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平面图及照片、事故责任认定书、尸检报告等书证,证人杨某某、辛某某、刘某某证言及被告人供述及辩解,松原仲裁委员会事故调解书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高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忽视交通安全,驾驶车辆上路行驶,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属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辩解已积极赔偿了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谅解,希望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17日10时10分许,被告人高某某驾驶辽A837**号捷达牌小型轿车,沿扶余市太祖路由西向东行驶至红叶网吧路口处时,将前方由南向北横过道路的行人孙亚芝、杨某某撞上,致孙亚芝、杨某某受伤,孙亚芝送医院后于2014年11月17日13时因重度颅脑损伤、颅底骨折死亡。交通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高某某委托他人拨打110电话报警,在事故现场等待处理。被告人高某某驾驶车辆上路行驶,未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未避让横过道路的行人,导致道路交通事故发生,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孙亚芝、杨某某横过道路时未在确认安全后通过,负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告人高某某家属与被害人家属及杨某某就受害人的损害已自愿协商和解,被告人高某某交通肇事行为得到谅解。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并经本院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高某某供述,2014年11月17日,我开辽A837**号捷达牌小型轿车从长春岭出来要去扶余政务大厅,中午10时20分左右,当时沿(扶余市)太祖路南侧路面由西向东行驶至红叶网吧门前那路口处时,发现从红叶网吧那路口里边走出来两个人(其中一个老太太),一前一后由南向北要过横道,距离我车二三米远,我就按喇叭、踩刹车,结果来不及了,就将那两个人撞上了,当时车速20公里/小时左右,我下车后就(委托他人)打110报警了,接着拦个出租车把老太太抬上车去医院了,我就在现场等警察了。已经赔偿死者家属和伤者了,希望从轻处罚。2、证人杨某某证实,2014年11月17日上午10点20分左右,我和我母亲(孙亚芝)从龙嘉花园小区出来要去德卡,从红叶网吧西边那路口由南向北走,走到太祖路南侧路边时,正左右看有没有出租车时,我忽悠一下就摔倒了,当时不知道啥了,等我醒来时在地上躺着呢,我母亲也在地上躺着,当时那司机下车了,之后拦了一辆出租车把我和我母亲送医院了。3、证人辛某某证实,2014年11月17日中午10点钟左右,高某某开车拉着我从长春岭出来去扶余政务大厅,车沿出事地点南侧路面由西向东行驶,我正玩手机呢,高某某踩了一脚刹车,之后妈呀一声,我一抬头,看见车前方一个女的和一个老太太两个人摔倒了,我和高某某都下车了,那老太太在地上躺着呢,那女的自己站起来了,她过去把老太太抱起来,高某某在路上拦了一辆出租车让我坐出租车把那女的和老太太送去医院了。当时车速每小时二十公里左右,车距中心线一米左右远位置撞上的。4、证人刘某某证实,2014年11月17日那天,我去电信公司办事,从1路南侧由西向东走,到大邮政门前时,看见一辆轿车把一个老太太撞了,那司机下车把老太太抱起来,老太太旁边还跟个女的,说是老太太姑娘,当时那司机就说谁帮他报个警,我看路上没人吱声,我就打110报警了,之后那司机又拦了一辆出租车,让我帮把老太太送医院,我就坐出租车和老太太的姑娘把老太太送到医院了。5、事故现场勘验笔录、图表、照片,记载证实事故地点、道路基本情况、肇事车辆及驾驶人高某某在事故现场等待处理等情况。6、尸检报告、被害人照片,记载证实被害人孙亚芝损伤痕迹状况,2014年11月17日13时孙亚芝于长春医大一院因重度颅脑损伤、颅底骨折死亡。7、扶公交认字(2014)第×××-0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记载证实被告人高某某驾驶2014年11月17日10时10分许,被告人高某某驾驶辽A837**号捷达牌小型轿车,沿扶余市太祖路由西向东行驶至红叶网吧路口处时,将前方由南向北横过道路的行人孙亚芝、杨某某撞上,致孙亚芝、杨某某受伤,孙亚芝送医院后死亡。高某某驾驶车辆上路行驶,未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未避让横过道路的行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导致道路交通事故发生,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孙亚芝、杨某某横过道路时未在确认安全后通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负事故的次要责任。8、被告人户籍信息及现实表现证明、驾驶人信息、机动车信息,记载证实被告人高某某自然人身份信息符合刑事责任年龄、无前科劣迹、C1准驾车型、肇事车系辽A837**号捷达牌小型轿车。9、接警单、到案经过,记载证实2014年11月17日10时16分公安机关接到电话报警,扶余市交警大队于2014年11月17日10时17分处警。在事故现场将高某某带至交警大队事故中队。10、(2014)吉林黄龙司法鉴定所检字(J00745)血乙醇测试报告单、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沈佳(交通)鉴字第20141809号鉴定意见书,记载证实高某某肇事时血液乙醇含量0ml/100ml,辽A837**号小型轿车行驶轨迹为由西向东直行、辽A837**号小型轿车与行人接触点位于由西向东行车道内,距道路中线南1.47米,在道路纵向接触点地面位置无法认定、辽A837**号小型轿车肇事时行驶速度为22km/h。11、提取笔录、松原仲裁委员会调解书、收据,记载证实公诉机关提取调解书一份,被告人高某某家属与被害人家属及杨某某民事赔偿已和解,被害人家属不再追究高某某民事及刑事责任(谅解)。上述证据及事实,被告人供述与证人证言相符,与现场勘查笔录、责任认定书、尸检报告、民事调解书等相关书证能够相互印证吻合,客观完整、关联,能够充分证明交通事故事实。经庭审质证,证据来源合法,被告人亦无异议,故,上述证据效力及证明的被告人忽视交通安全造成交通事故的事实、损害后果及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等情节,足资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驾驶车辆上路行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忽视交通安全,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高某某于交通事故后主动委托他人报警,在事故现场等待事故处理、如实供述交通肇事事实,属自首。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自首,结合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谅解、庭审中如实供述、认罪、愿意接受刑事处罚等悔罪表现的情节,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此点量刑建议,予以采纳。经社区矫正部门调查、评估,被告人高某某符合社区矫正适用条件,可以宣告缓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伍份。审判员  于洪涛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刘媛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