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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民初字第15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原告张俊清诉被告张海波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俊清,张海波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1576号原告:张俊清,男,1946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被告:张海波,男,1970年4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延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俊清诉被告张海波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俊清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俊清的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俊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00元(原告已预交4900元),减半收取2450元,由原告张俊清负担。审判员  石勋波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张延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