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民初字第15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原告张俊清诉被告张海波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俊清,张海波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1576号原告:张俊清,男,1946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被告:张海波,男,1970年4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延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俊清诉被告张海波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俊清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俊清的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俊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00元(原告已预交4900元),减半收取2450元,由原告张俊清负担。审判员 石勋波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张延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