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农民特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廉桂生与刘会荣申请宣告公民失踪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廉桂生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农民特字第16号申请人廉桂生,男,汉族,1953年2月10日出生,农民,现住吉林省农安县。申请人廉桂生要求宣告刘会荣失踪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独任进行了审理,申请人廉桂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廉桂生诉称:被申请人系我儿媳,被申请人于2010年从家中出走,一直未归,期间也未与家人联系,故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宣告被申请人失踪。申请人提供了当地村委会公安机关出具的刘会荣下落不明证明,经审查证据来源合法客观,可作为定案依据,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刘会荣,女,汉族,1982年5月15日出生,系申请人儿媳,于2010年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另查明,刘会荣丈夫廉中民于2009年因车祸身亡,二人无财产,婚生男孩有申请人监护,现申请人要求宣告刘会荣失踪。本院依法于2014年10月28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刘会荣公告。法定期间为3个月,已届满,现刘会荣仍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刘会荣于2010年离家出走,下落不明,当地村委会、公安机关已出具了刘会荣下落不明的证明,且法院发出寻找刘会荣的公告期间已经届满,符合宣告失踪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刘会荣为失踪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孟庆燕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韩 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