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韶仁法民一初字第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曾某与邓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邓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仁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韶仁法民一初字第103号原告曾某,男,汉族,住仁化县。身份号码:×××0737。被告邓某,女,汉族,住仁化县。身份号码:×××2825。本院受理的原告曾某诉被告邓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曾某于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以给被告一次和好机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某于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以给被告一次和好机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曾某负担。审判员 蔡政祥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张 洁第2页共2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