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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利民二初字第002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7-03-29

案件名称

李辉与陆志强买卖合同纠纷 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辉,陆志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利民二初字第00250号原告:李辉,男,1965年07月01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利辛县。被告:陆志强,男,1980年01月0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利辛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辉诉被告陆志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辉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8元,由原告李辉负担。审判员 李 群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张晓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