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榆执字第10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王晓峰申请王东旭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普通执行中止或终结执行裁判文书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晓峰,王东旭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榆执字第1054号申请执行人王晓峰,男,1970年9月1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榆树市泗河镇双榆村9组。被执行人王东旭,男,1989年11月13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榆树市新庄镇兴盛村6组。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查询银行、房产、车辆管理机关,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目前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申请执行人同意延期执行,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2014)榆民初字第291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景林代理审判员 江海峰代理审判员 王明东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杨东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