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奉民二(商)初字第3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上海真响实业有��公司与上海琪声物流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真响实业有限公司,上海琪声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奉民二(商)初字第361号原告上海真响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顺烟,经理。委托代理人许玉淼,上海天之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倩,上海天之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琪声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葛红珠。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真响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琪声物流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且明确不再缴纳诉讼费。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故对其申请本院予以准许。此外,由于原告未缴纳诉讼费,且其已申请撤回起诉,故本案应按照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王 蕾代理审判员 高 磊人民陪审员 任新海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商汝冰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的,按撤诉处理,已经收取的诉讼费用退还一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