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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民一初字第008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石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一初字第00896号原告:石某,男,1986年11月7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苏刚,安徽刘传茹律师所律师。被告:朱某,女,1990年3月2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XX,安徽州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饶明旺,安徽州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某与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石某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石某负担。审判员  王殿波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王 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