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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江执字第16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开江县支行申请执行马太军、朱佑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开江县支行,马太军,朱佑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江执字第166-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开江县支行。法定代表人唐继洪,系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马太军,男。被执行人朱佑琴,女。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开江县支行申请执行马太军、朱佑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开江民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开江县支行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4)开江民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昌礼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陆海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