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中法执复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2015)永中法执复字第7号,申请复议人赵伟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复议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伟,周荣军,赵露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九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中法执复字第7号申请复议人(被执行人)赵伟,男。申请执行人周荣军,男。被执行人赵露茜,女。申请复议人赵伟不服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2015)永冷执异字第5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执行法院认为,异议人提出异议的理由不成立,该院不予支持。理由:一、异议人提出法院冻结的赵伟位于永州市零陵区南津北路1栋601号住房一套(权证号为永政房零陵字第00153842号)是赵伟与赵露茜结婚前的婚前个人财产,该院认为,赵伟是被执行人,且与被执行人赵露茜系夫妻关系,有偿还全部债务的义务;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0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其他人享有抵押权、质押权或留置权的财产,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措施。财产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应当在抵押权人、质押权人或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后,其余额部分用于清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故人民法院对赵伟所有的已设定抵押的房屋采取执行措施于法有据;三、赵伟的该套住房是否是其与父母生活所必须的居住房屋,异议人赵伟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四、赵伟提出法院扣押的财产(钢琴等)价值20多万元,该院认为这与有关单位评估价约10万元的事实不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裁定驳回异议人赵伟的异议。申请复议人赵伟称,申请复议人的住房是单位的集资房,是其唯一的一套住房,且属婚前个人财产;我的工资已被执行法院冻结,每月都在偿还借款,履行法律义务;该房已抵押给了邮政银行,拍卖后还清银行借款,所剩无几,拍卖我的房屋没有实际意义;请求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撤销执行法院(2015)永冷执异字第5号执行裁定书。本院查明,2013年12月12日,申请人周荣军与被申请人赵露茜、赵伟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向执行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扣押被申请人赵露茜、赵伟所有的价值二十余万元钢琴等物品。执行法院于同日作出(2013)永冷诉前保字第41号民事裁定,扣押被申请人赵露茜、赵伟所有的价值二十余万元钢琴等物品。2013年12月16日,申请人周荣军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执行法院于2014年2月18日作出(2013)永冷民初字第1733号民事判决,一、被告赵露茜、赵伟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周荣军借款本金288,000元及利息(其中144,000元的利息自2012年11月30日起按每月3,456元计算;144,000元的利息自2013年1月21日起按每月3,456元计算,利随本清);二、被告赵露茜、赵伟已支付原告周荣军利息76,000元应从原告周荣军收取被告赵露茜、赵伟利息中予以扣除。该案在执行程序中,执行法院于2014年6月16日作出(2014)永冷执字第205号执行裁定,扣留被执行人赵伟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分行的工资收入349,086元。依据该执行裁定,执行法院于2014年12月24日扣划了被执行人赵伟的工资收入16,900元。2014年7月1日,执行法院作出(2014)永冷执字第205-1号执行裁定;一、查封被执行人赵露茜所有的位于冷水滩区潇湘东路与舜皇路交汇处远志新外滩2-12A住房一套(房屋所有权证号:永政房冷水滩字第710007782号);二、查封被执行人赵伟所有的位于零陵区城北南津北路1栋601号住房一套(房屋所有权证号:永政房零陵字第00153842号)。2014年11月21日,湖南求是房地产估价经纪咨询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赵伟位于永州市零陵区南津北路1栋601号住房和被执行人赵露茜、赵伟被扣押的钢琴作出湘求是房评报字(2014)第249号《房地产评估报告》,在估价时点2014年9月15日包含土地使用权价值在内的房地产市场价值为人民币225,600元,并注明:房内钢琴价值约为10万元。房地产价值和钢琴价值共计325,600元。2012年5月15日,被执行人赵伟用位于永州市零陵区南津北路1栋601号住房作抵押,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永州市分行借款150,000元,额度存续期最长为10年,自2012年5月15日至2022年5月15日,双方签订了个人额度借款合同和个人最高额抵押合同。本院认为,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和义务,本案的被执行人系赵伟、赵露茜夫妇,在被执行人赵伟、赵露茜所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情况下,执行法院裁定扣留被执行人赵伟、赵露茜所有的钢琴等物品和查封被执行人赵伟、赵露茜所有的住房及扣留被执行人赵伟的工资收入,符合法律规定。在财产被查封、扣留后,被执行人赵伟、赵露茜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法院有权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赵伟、赵露茜的财产,以变价所得价款偿还债务。申请复议人赵伟提出估价的房产是其唯一的一套住房,且该住房已抵押在邮政银行,拍卖其住房已无实际意义的理由。经审查,从查明的事实看,被执行人赵伟、赵露茜夫妇有二套住房,执行法院现只评估了被执行人赵伟的一套住房,不影响申请复议人赵伟居住的问题;虽然该住房已抵押在邮政银行,但根据法律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其他人享有抵押权的财产,可以采取执行措施。故申请复议人赵伟申请复议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执行法院的异议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复议人赵伟的复议申请,维持异议裁定。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伍绍儒审判员 龙建辉审判员 陈连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阳少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