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建执字第001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刘海峰申请执行刘自横借款抵押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海峰,刘自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一条
全文
辽宁省建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建执字第00163号申请执行人刘海峰,男,汉族,辽宁省XX县人,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刘自横,男,汉族,辽宁省XX县人,职员。上列当事人因借款抵押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刘海峰依据生效的(2015)建民初字第0002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2月2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我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我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如下:一、刘自横同意用其所有的位于建昌县xx街xx局开发综合楼北楼东数第xx户的二层门市楼折价抵偿给申请执行人刘海峰,顶抵欠款本金55万元、违约金2.6万元、案件受理费4650元;二、刘海峰同意以物抵债,同时承担房屋产权转籍过户等所需的所有费用;三、其他无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刘自横所有的位于建昌县xx街xx局开发综合楼北楼东数第xx户的二层门市楼(产权证号为建房权证登记发字第xxxx**、面积为119.48㎡)执行交付给申请执行人刘海峰,顶抵欠款本金55万元、违约金2.6万元、案件受理费4650元,三项合计580.650.00元。二、刘海峰可持本裁定到房屋产权登记管理部门办理相关转籍过户等手续。三、办理房屋产权转籍过户等手续所需的费用由申请执行人刘海峰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玉生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李 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