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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确少民初字第001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朱某与李某1、李某2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李某1,李某2,李某3,李某4,李某5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确少民初字第00139号原告朱某,女,1931年2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确山县。委托代理人胥锦莲,确山县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李某1,男,1962年2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确山县。被告李某2,男,40岁,汉族,农民,住确山县。被告李某3,女,55岁,汉族,农民,住确山县。被告李某4,女,51岁,汉族,住确山县。被告李某5,女,46岁,汉族,农民,住确山县。原告朱某与被告李某1等五人赡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本案现已��理终结。本院经过对原告朱某本人进行询问,朱某明确表示起诉不是她的真实意识表示,因涉及到与儿媳之间的关系,她自己不知道如何处理。本院认为:原告朱某的起诉非本人真实意识表示,不符合案件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朱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 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王春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