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14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万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万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1494号原告王某某,女。委托代理人黄传泉,新泰宫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万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万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递交申请书,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绪君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范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