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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23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杨富荣与天津汽车滤清器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富荣,天津汽车滤清器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2338号原告杨富荣,女,1962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委托代理人杜庆芳,天津寰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汽车滤清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红旗路华坪路6号科技园。法定代表人李宝训,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苏云,该公司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连晓娜,天津昭元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富荣与被告天津汽车滤清器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杨富荣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富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冠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薛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