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杭经开商初字第7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浙江红楼国通快递有限公司与裘深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红楼国通快递有限公司,裘深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杭经开商初字第741号原告:浙江红楼国通��递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11号大街**号***幢。法定代表人:庞伟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新联,系红楼(上海)快递有限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陈传涵,系红楼(上海)快递有限公司员工。被告:裘深峰。原告浙江红楼国通快递有限公司诉被告裘深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李良峰独任审判,后于2015年1月19日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陈传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浙江红楼国通快递有限公司起诉称:2013年12月23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双方就借款交付、借款期限等作了约定。后原告按约交付借款,但被告���今分文未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返还原告借款200000元;2.被告支付从2014年6月1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原告浙江红楼国通快递有限公司为支持其诉请,提供了下列证据材料:1.借条一份,用以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2.领(借)款单、银行转账凭证各一份,用以证明原告于2013年12月23日向被告交付借款100000元的事实。3.领(借)款单、银行转账凭证各一份,用以证明原告于2014年1月6日向被告交付借款100000元的事实。4.账户情况说明一份,用以证明户名为张煜平、账号为62×××10的账户系原告所有,该账户的任何交易行为均是原告的行为,与张煜平无关。5.绍兴站点借款情况说明二份,用以证明借款的交付情况。被告裘深峰未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材料。本院经审核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内容真实、来源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本院根据原告的庭审陈述以及确认的有效证据,认定本案事实如下:2013年12月23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借条载明:今向浙江红楼国通快递有限公司借款200000元,由绍兴国通网点百分之五十经营权作为抵押(法人:裘深峰),借款分两次各100000元汇入裘深峰账户,第一次汇款时间为2013年12月23日,第二次汇款时间为2014年1月1日,借款于2014年5月31日前还清。同日,被告在领(借)款单上签字确认:借款打入王煜东账户,徐烽群拿到绍兴站点转单费6000元。同日,张煜平向王煜东转账91500元。2014年1月3日,被告在领(借)款单上签字确认:借款打入王红波账户,扣邮政罚款15000元。2014年1月6日,张煜平向王红波转账85000元。2014年11月28日,张煜平出具账户情况说明一份��确认户名为张煜平、账号为62×××10的账户系原告所有,该账户的任何交易行为均是原告的行为,与该账户有关的权利义务均由原告概括承受,与张煜平无关。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借条可以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原告已交付借款,本案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并生效。现借款期限已经届满,被告未按期还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款并支付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双方约定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裘深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浙江红楼国通快递有限公司借款200000元;二、被告裘深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红楼国通快递有限公司逾期利息(自2014年6月1日起以200000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384元,由被告裘深峰负担。原告浙江红楼国通快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被告裘深峰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本院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杭州经开支行;户名: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账号:73×××41)。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缴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2×××68)。审 判 长 邱洁健代理审判员 李良峰人民陪审员 林祥宽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朱世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