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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眉刑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杨利文犯贩卖毒品一案的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眉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利文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眉刑初字第8号公诉机关四川省眉山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利文,女,1970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小学。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7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眉山市看守所。辩护人雷灵辉,四川维是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范先太,四川清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四川省眉山市人民检察院以眉检诉刑诉(201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利文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眉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鄢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利文及其辩护人雷灵辉、范先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四川省眉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7月先后向龚明贩卖甲基苯丙胺2次,分别为5克和34.5克。侦查人员在其第二次交易时将其抓获,并从其出租房内搜出336.3克甲基苯丙胺。针对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利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出售,数量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百五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利文辩解,家中搜出的336.3克毒品应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并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处罚。辩护人雷灵辉、范先太以相同理由为其辩护。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被告人杨利文因向秦军(另案处理)索债无果,便借机扣留其一包甲基苯丙胺。为将该毒品变现,同年7月,杨利文向龚某(另案处理)贩卖了5克甲基苯丙胺。龚某于7月28日下午因涉嫌贩卖毒品,被侦查机关控制。当晚23时许,杨利文在与龚某交易毒品时被当场挡获。侦查人员从其身上搜出用阿奇霉素胶囊药盒装的冰毒疑似物1袋,经称量净重为34.5克。经检验其中含甲基苯丙胺,质量含量为68%。随即侦查人员对杨利文租住的诗书雅苑小区1-1-504号出租房进行搜查。分别从茶几抽屉内查获3袋毒品疑似物;在茶几下层查获2袋毒品疑似物;在鞋柜抽屉内查获2袋毒品疑似物;在鞋柜里一鞋盒内查获6袋毒品疑似物。经称量以上毒品疑似物分别净重7.9克、24.5克、14.9克、289克,共计336.3克。经检验以上毒品疑似物中均含甲基苯丙胺,其质量含量分别为60%、58%、63%、60%。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受案登记表,证实案发情况。2.被告人杨利文户籍资料。3.抓获经过。证实2014年7月28日,侦查人员将杨利文抓获,并搜出毒品34.5克,后在其住处搜出336.3克毒品。4.房屋租赁合同。证实2014年3月4日起,杨利文租住诗书雅苑1-1-504号房。5.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杨利文吸食毒品检测呈阴性。6.通话清单。证实龚某与杨利文之间的通话情况。7.情况说明。证实杨利文所述秦军暂无法查实。8.视听资料。证实杨利文第一次供述以及搜查现场的情况。9.证人龚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7月10左右在杨利文手里购买900元的毒品。2014年7月初买过1克冰毒加一颗麻古,价格240元。2014年6月底还买过1克冰毒。2014年7月28日联系杨利文准备购买35克毒品,在交易时被抓获。辨认出贩卖给自己毒品的人是杨利文。10.证人代某彬的证言。证实其与杨利文系男女朋友关系。不清楚杨利文毒品来源。11.现场勘查检查笔录、现场平面图、现场照片、称量照片。证实贩卖毒品的地点位于东坡区桐花巷;杨利文住处位于东坡区桐花巷186号诗书雅苑1-1-504号住房。12.搜查证、检查笔录、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从杨利文住处搜出并扣押3袋褐色布袋包装的毒品疑似物,3袋白色塑料包装袋毒品疑似物(2袋从客厅茶几和1袋从客厅鞋柜),6袋毒品疑似物(木林森鞋盒装);并提取租房合同一份。13.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已经对从杨利文身上及住处搜出的毒品疑似物进行扣押。14.称量报告、称量照片。证实从杨利文身上搜出的1袋毒品疑似物(用“阿奇霉素胶囊”药盒装)净重为34.5克;从其住处搜出的3袋褐色布袋包装的毒品疑似物净重为7.9克;从客厅茶几搜出的2袋白色塑料包装袋毒品疑似物为24.5克;从客厅鞋柜搜出的1袋白色塑料包装袋毒品疑似物为14.9克;从木林森鞋盒里搜出6袋毒品疑似物净重289克。共计370.8克,其中房间内毒品数量336.3克。15.眉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眉公(物)检(理化)字(2014)119号理化检验鉴定意见书。证实从杨利文身上搜出并扣押1袋毒品疑似物(用“阿奇霉素胶囊”药盒装)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质量含量为68%;从杨利文住处搜出并扣押3袋褐色布袋包装的毒品疑似物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质量含量为60%;从客厅茶几搜出的2袋白色塑料包装袋毒品疑似物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质量含量为58%;从客厅鞋柜搜出的1袋毒品疑似物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质量含量为63%;木林森鞋盒装6袋毒品疑似物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质量含量为60%。16.被告人杨利文的供述与辩解。证实自己之前卖了8克冰毒给龚明。7月28日,龚明打电话要再买35克冰毒。自己称好后装入阿奇霉素胶囊的药盒内,出了小区门后没走多远就被抓获。出租房里搜出的毒品是秦军的。2014年秦军从自己这里拿了8万元钱,为逼他还钱,所以拿他的毒品抵账。因为自己生病需要花钱治疗,所以就想把毒品变卖换钱。辨认出向自己购买毒品的男子是龚明。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利文非法销售毒品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杨利文以索债为目的,扣留他人毒品,在非法持有的过程中产生将毒品变现的故意,并着手实施,毒品“持有”状态已经转换为“待售”状态。故被告人杨利文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其及辩护人提出的在其住所搜查出的毒品应认定为非法持有的辩护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杨利文贩卖毒品375.8克,数量大。被告人杨利文欲将扣留的毒品贩卖变现,已经着手实行犯罪,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杨利文当庭自愿认罪,且本案存在侦查特情引诱的情形,故对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利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8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28日起至2029年7月27日止。)二、对扣押的违禁品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 锋审 判 员  梁 丹代理审判员  马熙湘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张 华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二十三条【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