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初字第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艾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艾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初字第161号原告王某某,女,1983年5月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嘉禾县人,农民。被告艾某某,男,1972年5月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临武县人,农民。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本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徐见兵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龙贤达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