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巴法民初字第029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苟光龙与重庆安铸车厢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苟光龙,重庆安铸车厢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法民初字第02904号原告苟光龙,男,1989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委托代理人封燕,重庆联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安铸车厢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花溪街道民主村9社。法定代表人李小容。本院在审理原告苟光龙与被告重庆安铸车厢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铸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苟光龙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安铸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苟光龙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安铸公司的起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苟光龙撤回对被告重庆安铸车厢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苟光龙负担,本院予以免收。代理审判员 邢 波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张馨予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