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烟牟执字第2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赵佩华与孔旭明、孙丽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佩华,孔旭明,孙丽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烟牟执字第207号申请执行人赵佩华,无业。被执行人孔旭明。被执行人孙丽华,工人。本院在执行赵佩华与孔旭明、孙丽华借款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2012)烟牟民一初字第36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贺加贝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隋卫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