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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即民初字第22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徐冰涛与朱明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冰涛,朱明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即民初字第2255号原告徐冰涛,男,1986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平度市。委托代理人朱珊,山东元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明革,男,1964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原告徐冰涛为与被告朱明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杨洪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朱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朱明革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8年9月13日,被告向我借款5000元,后经多次催要被告不还,故起诉要求还款。被告朱明革未到庭,亦无书面答辩。经审理查明,2008年9月1日,被告到原告家中向原告借款5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此款,被告拒付,故原告起诉要求偿还借款5000元。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借条等证据在案为凭,经本院审查后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借原告款5000元,并出具借条,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原告要求偿还应予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朱明革偿还原告徐冰涛借款5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朱明革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杨洪波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郭宗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