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樊城执字第0065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湖北广捷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随州市兴二江苏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冻结、划拨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广捷混凝土有限公司,随州市兴二江苏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樊城执字第00654-1号申请执行人湖北广捷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法定代表人姜君,广捷混凝土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随州市兴二江苏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谭天江,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樊城民三初字第00456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湖北广捷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随州市兴二江苏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2015年4月30日立案。现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申请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随州市兴二江苏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4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乾向东审判员 马宏成审判员 周大鑫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靳 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