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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成华民初字第18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蔡汶利、万世文、曹洪与易大忠、李翠苹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洪,曾从坤,骆建平,蔡汶利,万世文,易大忠,李翠萍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成华民初字第1868号原告曹洪。原告曾从坤。原告骆建平。原告蔡汶利。原告万世文。委托代理人罗玉琴,四川典章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易大忠。被告李翠萍。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洪、曾从坤、骆建平、蔡汶利、万世文与被告易大忠、李翠萍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洪、曾从坤、骆建平、蔡汶利、万世文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易大忠、李翠萍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曹洪、曾从坤、骆建平、蔡汶利、万世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洪、曾从坤、骆建平、蔡汶利、万世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曹洪、曾从坤、骆建平、蔡汶利、万世文承担。审判员  伍宏山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尹 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