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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保中刑初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胡楚强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保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楚强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保中刑初字第54号公诉机关云南省保山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楚强,男,1987年5月12日生于湖南省湘潭县,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湘潭县花石镇中立街。因本案于2014年7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云南省腾冲县看守所。辩护人沈子安,云南事兴律师事务所律师。云南省保山市人民检察院以保检公二刑诉(2014)4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楚强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10日在云南省腾冲县人民法院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云南省保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荣军、代理检察员丛丽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楚强及其辩护人沈子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限三个月,现已审理终结。云南省保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月16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胡楚强窜至腾冲县腾越镇观音塘社区滨河小区34号和谐租车行,用砖头、钢筋将钢化玻璃砸烂后进入店内将摆放于抽屉内的云A300**宝马牌WBAKB210型轿车钥匙盗出,后到腾冲煌腾购物广场西侧停车场内将该车开走,胡楚强为方便藏匿将车载GPS及牌照拆除丢在后备箱内。当日6时许,胡楚强驾驶该车行至腾冲县观音塘社区玉泉桥附近时因驾驶不慎而撞击桥墩,致该车无法开走,便弃车逃走。经腾冲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宝马牌WBAKB210型轿车价值人民币712,000元。2014年7月29日,公安机关在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芙蓉路孜博投资有限公司将被告人胡楚强抓获归案。保山市人民检察院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勘验检查笔录;价格评估结论;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该院认为,被告人胡楚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楚强对指控的事实无异议。辩护人沈子安提出的辩护意见是本案因单位拖欠胡楚强工资引发,胡楚强为讨要工资将车开走,属自力救济,主观无非法占有意图,客观无将车开回家或出售行为;检察机关回避单位拖欠胡楚强工资的事实;起诉书认定涉案金额的鉴定结论未对实物进行勘查程序不合法,机动车信息缺失,鉴定委托书不完整,鉴定结论应排除;二手车发票是否原件不明,出卖方不吻合,不认可;案件主要证据不真实、不充分和不完备,被告人胡楚强无罪。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胡楚强于2014年1月16日凌晨3时许到云南省腾冲县腾越镇观音塘社区滨河小区34号和谐租车行,用砖头、钢筋将车行钢化玻璃墙砸烂后进入店内将摆放于抽屉内的云A300**宝马牌WBAKB210型轿车钥匙盗出,后到腾冲煌腾购物广场西侧停车场内将该车开走,后将车载GPS及牌照拆除丢在后备箱内。当日6时许,胡楚强驾驶该车行至腾冲县观音塘社区玉泉桥附近时撞击到桥墩,致车无法开走便弃车逃走。同年7月29日,公安机关在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芙蓉路孜博投资有限公司将被告人胡楚强抓获。被盗的云A300**宝马牌WBAKB210型轿车系云南物流产业集团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612,000元购买的二手车。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当庭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1.物证。被盗宝马车照片,照片显示宝马车前后车牌无,车右前轮部位撞坏,右前轮无。2.书证。(1)《户口证明》,证实被告人胡楚强的身份情况。(2)《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胡楚强被抓获的情况。(3)辩护人提交的《劳动合同》,证实被告人胡楚强于2013年4月11日与金华海纳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13年4月11日至2016年4月11日止。胡楚强月工资为税前2,000元。(4)云南物流产业集团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及该公司提交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证实宝马WBAKB210轿车是该公司于2013年10月26日在浙江方林二手车市场有限公司购买,过户后车牌为云A300**,车价612,000元。(5)《机动车行驶证》,证实云A300**宝马牌WBAKB210轿车所有人为云南物流产业集团投资开发有限公司。(6)《云南物流产业集团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关于腾冲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协查函的复函》,该函证实胡楚强被劝退前是和浙江金华海纳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签合同,该公司没有合同原件、工资发放形式。和谐腾冲店的人员工资在金华公司破产清算前由金华公司承担,包括胡楚强被劝退前未受偿的工资。和谐腾冲店是金华公司与该司共同出资设立的云南物流产业集团和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门店,宝马车所有权属该公司所有,在该司与金华海纳公司合作期间,属于其承包经营的和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管理和运营。(7)被告人胡楚强的《驾驶证》,证实被告人胡楚强准驾车型为C1。3.勘验检查辨认笔录。(1)《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平面示意图》,证实案发现场的地理环境及具体情况。(2)《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证实被告人胡楚强对居住的出租屋、拿钢筋及砖头的地点、砸门拿钥匙、开走宝马车、发生事故的地点进行辨认的情况。4.证人证言。(1)证人王林的证言,证实其是和谐租车行(总部昆明)腾冲店的店长,车行的车平时停放在腾越镇煌腾超市旁边的停车场内。2014年1月16日8时40分,昆明车行打电话说腾冲店的一辆宝马车可能出问题了。其到铺子见铺子的钢化玻璃被砸开一个洞,恰容一人钻进去,柜台抽屉内的两把宝马车钥匙不见了。其到停车场见停放的一辆宝马车(730型)被盗。经昆明公司通过GPS查询发现宝马车在16日凌晨5时许在腾越镇墓园环岛附近下线。后店员说宝马车在店面附近的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子停在腾越镇玉泉桥附近。其到玉泉桥见宝马车撞到人行道的路基停放在那里,宝马车的两块车牌云A300**及GPS定位系统被拆了放在后备箱。车行共三辆车,一辆宝马730,两辆本田奥德赛商务车。停车的地方没有被撬痕迹,车子的整个右前侧撞坏,右前轮的钢圈都撞掉,估计修复需要20-30万。铺子的钢化玻璃门外还有一层卷帘门,卷帘门锁是坏的,一拉就能将门打开。知道卷帘门坏的有其及店员尹浩、桂春增及以前的店长胡楚强。其到腾冲任店长的一个月前胡楚强就被公司辞了,公司还欠胡楚强1万多元工钱。其看了煌腾购物广场1月16日3时20分左右的视频,视频中一男子从月光网吧旁边的通道出来到广场外(先到停车场),后手中提了个不知是什么物品的东西又从通道回车行方向,从走路姿态和体貌特征看就是以前的店长胡楚强。胡楚强原来是和浙江金华海纳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签合同,2013年9月-12月期间公司倒闭,这几个月的工资都拖欠着员工的。胡楚强是11月底到12月初这段时间辞职,他向浙江反映过工资的事,但没有明确答复,胡楚强也来问过其工资的事,其说不知道,大家的工资都欠着。后公司把拖欠的工资补发了大部分。公司未倒闭前和云南物流产业集团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合作成立了“和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2)证人桂春增的证言,证实胡楚强是其所在和谐租车行以前的店长。其看了煌腾购物广场2014年1月16日3时20分左右时段的监控视频,监控中一男子从车行与红木馆之间的通道出来往广场方向走(经过停车场),几秒钟后又折回往车行方向走,此时男子右手上还拿了一个东西。从男子的身高、体型、走路姿势及额头部分有点秃,可以肯定就是胡楚强。车行卷帘门锁不上的情况有其、店长王林、员工尹浩及胡楚强知道。胡楚强是2013年12月初辞职,2013年9月公司开始拖欠工资,到10月就不发工资了。工资是浙江金华海纳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打在卡上。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胡楚强供述,其2013年3月到浙江金华海纳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和谐租车行上班,6月被委派到云南省腾冲县腾越镇的和谐车店当店长。8月公司开始出现拖欠工资情况,其挪用了店里的一部分备用金,其把备用金还后公司对其10月私开宝马车发生事故的事没有追究。2013年年底其到浙江向公司提出辞职。后其回到腾冲,并和公司联系发放拖欠其两个月约15,000多元工资的事,公司一直没有明确答复。2014年1月16日凌晨,其和朋友喝酒时说起拖欠工资的事,不知当时在场的谁讲了一句把店砸了。其酒后打车到煌腾购物广场旁边的工地捡了一块砖到和谐车行,将卷帘门拉起,用砖头砸了几下车行的钢化玻璃墙没有砸烂。后其回到出租房拿了一根螺纹钢筋回到车行将玻璃墙砸出一个洞,从洞钻进去拿了抽屉里的钥匙,后发现拿的是宝马730轿车钥匙,并到煌腾购物广场找到宝马车,开车到附近路上转了两圈,之后回到广场旁边停着休息。醒来后用车子后备箱的工具将宝马车的三个GPS定位系统及车牌照拆了丢在后备箱,之后准备将车藏起,但开出不远就撞车。下车见车右前轮不见,就从后备箱将行李拿出离开。行李是拆了GPS后才到宿舍拿的,因为盗车后要将车藏起来,带走行李就是不想被找到。砸玻璃墙的砖及钢筋随手扔在附近,车钥匙扔在车上。当时只想把车藏起来,具体藏什么地方没想过,想以此要挟公司将工资付清,如公司不付就扣着车,拆除GPS是不让车行通过定位系统找到车子。砸门拿钥匙后想着是去开两转车,转了两转回来之后,才想着要扣车。差15,000元的工资,要盗远超过工资的财物是因为当时租车行内就这辆车在,车行内也没有其他值钱的东西。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相互之间具有关联性,对案件事实具有证明作用,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楚强于凌晨将他人车辆钥匙盗出并将车开走,将车辆牌照及车载GPS拆除,使车辆脱离所有人控制,并将车辆置于其占有控制下,胡楚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楚强犯盗窃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辩护人关于被告人胡楚强无罪的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被告人胡楚强盗窃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惩处,但根据本案的具体犯罪事实、情节,及被告人对盗窃车辆的整个过程如实供述,故对其从轻处罚。为保护公私财产,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胡楚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29日起至2024年7月2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次日起三个月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丁友保审判员  杨福元审判员  赵爱超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张东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