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中法劳终字第20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深圳市捷扬讯科电子有限公司与符皓月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捷扬讯科电子有限公司,符皓月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中法劳终字第207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捷扬讯科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纪晓玲,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明凯,广东金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符皓月,女。委托代理人文开齐,广东扬权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深圳市捷扬讯科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扬讯科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符皓月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4)深福法民四初字第12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现已审理终结。经本院审理查明,原审查明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被上诉人符皓月的《银行转账清单》显示,在2013年4月之前,并未有以上诉人捷扬讯科公司名义向被上诉人符皓月转账支付工资的情况,而是存在由熊某、潘某、谢某等个人账户在每月固定日期向被上诉人符皓月支付款项的事实,且自2011年12月起上述个人账户向被上诉人符皓月支付的款项金额均在4400元左右。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双方均应按照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本案存在以下争议焦点:第一,被上诉人符皓月的工资标准。双方于2005年8月5日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被上诉人符皓月工资为2800元/月。上诉人捷扬讯科公司主张被上诉人符皓月试用期工资2000元/月,试用期满2300元/月,但未提供相应的证据,本院不予采信。根据《银行转账清单》,在2013年4月之前,并未有以上诉人捷扬讯科公司名义向被上诉人符皓月转账支付工资的情况,而是存在由熊某、潘某、谢某等个人账户在每月固定日期向被上诉人符皓月支付固定款项的事实。因此,本院认为被上诉人符皓月关于上述个人转账款项即为上诉人捷扬讯科公司支付的工资的主张较为可信,本院予以采信。由于自2011年12月起上述个人账户向被上诉人符皓月支付的款项金额均在4400元左右,且2012年9月起上诉人捷扬讯科公司为被上诉人符皓月缴纳养老保险的基数为4950元,远高于其主张的被上诉人符皓月2800元/月的工资标准。故本院采信被上诉人符皓月关于其2011年12月工资为4800元的主张。原审以此计算的上诉人捷扬讯科公司欠付工资数额并无不妥,本院予以维持。第二,上诉人捷扬讯科公司是否应当支付2014年第一、二季度的季度奖。根据本院上述认定,《银行转账清单》显示的熊某、潘某、谢某等个人账户存在向被上诉人符皓月支付季度奖的情况。由此可以认定,上诉人捷扬讯科公司存在向被上诉人符皓月支付季度奖的事实。在此情况下,上诉人捷扬讯科公司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季度奖的支付条件及支付标准,但上诉人捷扬讯科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被上诉人符皓月在2014年第一、二季度不符合支付季度奖的条件,因此,上诉人捷扬讯科公司应当向被上诉人符皓月支付季度奖。原审核定数额无误,本院予以确认。上诉人捷扬讯科公司主张季度奖为公司福利,完全由公司随意发放,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第三,上诉人捷扬讯科公司是否应当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根据被上诉人符皓月的《干部调入调出呈报表》,被上诉人符皓月于1993年8月15日参加工作,故原审确定的其2012年至2014年应休年休假共计25天未超过法定标准,被上诉人符皓月也未对此提出异议,本院予以确认。上诉人捷扬讯科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明确告知被上诉人符皓月所休病假及事假为年休假,在支付的工资中亦未明确包括了年休假工资。故上诉人捷扬讯科公司主张其已安排被上诉人符皓月休了年休假,本院不予采信。原审核算的未休年休假金额无误,本院予以维持。综上,上诉人捷扬讯科公司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妥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捷扬讯科电子有限公司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张 华审判员 彭 建 钦审判员 邢 蓓 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王慧贞(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