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栖城民初字第2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烟台华盛人防工程有限公司与国网山东栖霞市供电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烟台华盛人防工程有限公司,国网山东栖霞市供电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栖城民初字第204号原告烟台华盛人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栖霞市桃村工业园1号路北。组织机构代码:68484425-4.法定代表人赵凯,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姜华,男,1963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被告国网山东栖霞市供电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栖霞市电业路218号。法定代表人王志忠,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鲁世曾,山东君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牟战婕,女,1973年1月2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370628197301255547.本案在审理原告烟台华盛人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国网山东栖霞市供电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烟台华盛人防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原告烟台华盛人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于海林人民陪审员 杨福成人民陪审员 慕宝友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臧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