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兵六民一终字第001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朱保田与王利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保田,王利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兵六民一终字第0012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朱保田,男,汉族,1968年5月16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玛纳斯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利,男,汉族,1971年8月15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玛纳斯县。上诉人朱保田因与被上诉人王利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芳草湖垦区人民法院(2015)芳垦民一初字第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朱保田以双方自愿达成调解为由,于二0一五年五月六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朱保田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朱保田撤回上诉。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朱保田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慕新伟审判员  赵玉斌审判员  蔡咏梅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鲁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