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甘民初字第26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刘树人与王学良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树人,王学良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甘民初字第2608号原告刘树人,男,1936年3月8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被告王学良,男,1978年7月24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树人与被告王学良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树人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树人以被告王学良已将房屋租金全部偿付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树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刘树人负担。原告已交纳,本院收取原告的受理费不再退还。审判员 孙生福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杨建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