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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法执字第1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于俊涛与被执行人崔静芳离婚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法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法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执 行 ( 民 事 ) 裁 定 书(2015)法执字第185号申请执行人于俊涛,男,汉族,农民,住辽宁省法库县。被执行人崔静芳,女,汉族,农民,住辽宁省法库县。申请执行人于俊涛与被执行人崔静芳离婚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4800元,执行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崔静芳下落不明,无详细住址,申请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法库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法民巡初字第22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永成审 判 员  安红艳人民陪审员  岳光民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吴 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