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称刑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彭某某某犯挪用公款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一���刑事判决书
法院
称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称多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称多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称刑初字第9号公诉机关称多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彭某某某,男,1972年生,藏族,被告人彭某某某因寻畔滋事一案于2015年1月26日被称多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后对其继续审理过程中发现其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职务侵占罪,于2015年2月3日转立为刑事案件,并于2015年2月6日经称多县人民检察院批准,由称多县公安局依法逮捕。现押于玉树市看守所。称多县人民检察院以称检刑诉字(2015)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某某某犯职务侵占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称多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梅航秀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彭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称多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珍秦镇人民政府向所辖区十一个村拔付叁拾余万元村级工作经费,每个村拨付款项为3万元,被告人彭某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六村村公经费3万元占为己有,于2009年3月份在青海省西宁市购买一辆吉利牌轿车,后将其以54500元的价格转售于西藏昌都地区人员扎某,被告人彭某某某于2011年被撤换六村书记一职,然而六村村公经费3万元仍被其使用,至今未上交政府或归还六村村委会。2013年年底被告人彭某某某从清水河扎哈村牧民更某某某甲处购买一辆无牌、无照的红色比亚迪F0小轿车,后来转手以16000元的价格卖给了珍秦镇五村三社的牧民旦某。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彭某某某的行为涉嫌构成职务侵占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特提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予以处罚。被告人彭某某某辩解称:3万元是原珍秦镇党委书记赠予自己用于购买车辆的,绝非利用职务侵占行为;购买车辆事实无异议,请求法庭公正判决。经审理查明:1、2006年珍秦镇人民政府向所辖区十一个村拔付30余万元村级工作经费,每个村拨付款项为3万元,被告人彭某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六村村公经费3万占为己有,于2009年3月份购买吉利牌轿车一辆,后将此车辆以54500元价格买给西藏自治区昌都地区公民扎某,被告人彭某某某于2011年被撤换六村书记职务,而六村村公经费3万至今未仍未归还。2、2013年年底被���人彭某某某从称多县清水河镇扎哈村牧民更某某某甲处在明知为黑车(无牌、无照)的情况下购买红色比亚迪F0小轿车一辆,后来以16000元的价格卖给了珍秦镇五村三社牧民旦某。上述事实有珍秦镇七村原支书更某乙询问笔录,五村秘书布某询问笔录,珍秦原副镇长青某某某的询问笔录,原珍秦镇村党委委员土某的调查笔录,原珍秦镇党委委员昂某某某的询问笔录,原珍秦镇副镇长索某某某的询问笔录,原珍秦镇镇长更某某某丙的调查笔录,原珍秦镇党委书记罗某某某的调查笔录,以及被告人彭某某某的讯问笔录,各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明彭某某某挪用公款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犯罪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某利用职务之便,在担任村支书期间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挪用公款罪,而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不成立,故本院对此定性予以变更。被告人彭某某某在法庭上所辩3万元为镇领导赠予个人款项的理由不成立,故本院不予采纳。另被告人彭某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收购、销售,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对此本院予以支持公诉机关的指控意见。因被告人彭某某某犯挪用公款罪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两罪,依照法律规定,予以数罪并罚。被告人彭某某某对所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当庭认罪,本院酌情予以从轻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彭某某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决定执行刑期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一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至二0一七年一月二十五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玉树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更 求 培审判员 周 洪 洋审判员 南 龙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江永开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