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四西民一初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08-10
案件名称
阮寅霞与四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秦皇岛恒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协议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阮寅霞,四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秦皇岛恒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四西民一初字第83号原告阮寅霞,女,现住四平市铁西区。委托代理人徐甫林,吉林甫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法定代表人陶立春,局长。委托代理人陈秀英,四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科长。被告秦皇岛恒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阮寅霞诉被告四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被告秦皇岛恒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协议无效一案中,原告阮寅霞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阮寅霞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阮寅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阮寅霞负担。审 判 长 边立军人民陪审员 刘福平人民陪审员 张军秋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杨 雪 来自: